1、大型挖土及降低地下水位時,應經常注意觀察附近已有建筑或構筑物、道路、管線,有無下沉和變形。如有下沉和變形,應與設計和建設單位研究采取防護措施。
2、土方開挖中如發現文物或古墓,應立即妥善保護并及時報請當地有關部門來現場處理,待妥善處理后,方可繼續施工。
3、挖掘發現地下管線(管道、電纜、通訊)等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來處理,如發現測量用的永*性標樁或地質、地震部門設置的觀測孔等亦應加以保護。如施工必須毀壞時,亦應事先取得原設置或保管單位的書面同意。
4、基坑槽、管溝支撐宜選用質地堅實、無枯節、透節、穿心裂折的松木或杉木,不宜使用雜木。
5、支撐應挖一層支撐好一層,并嚴密頂緊,支撐牢固,嚴禁一次將土挖好后再支撐。
6、擋土板或板樁與坑壁間的填土要分層回填夯實,使之嚴密接觸。
7、埋深的拉錨需用挖溝方式埋設,溝槽盡可能小,不得采取將土方全部挖開,埋設拉錨后再回填的方式,這樣會使土體固結狀態遭受破壞。拉錨安裝后要預拉緊,預緊力不小于設計計算值的5%~10%,每根拉錨松緊程度應一致。
8、施工中應經常檢查支撐和觀測鄰近建筑物的情況,如發現支撐有松動、變形、位移等情況,應及時加固或更換。加固辦法可打緊受力較小部分的木楔或增加立柱及橫撐等。如換支撐時,應先加新支撐后拆舊支撐。
9、支撐的拆除應按回填順序依次進行。多層支撐應自下而上逐層拆除,拆除一層,經回填夯實后,再拆上層。拆除支撐時,應注意防止附近建筑物或構筑物產生下沉和破壞,必要時采取加固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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